9028路線無記名票證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壹、應記載事項
一、業者名稱、地址、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
二、無記名票證之面額或使用之路線區間、次數。
三、無記名票證發售編號。
四、使用方式。
五、業者之履約保證責任(發行人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並將保證內容記載於票證明顯處:
本公司無記名票券已與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協定互助,若遇本公司因故無法履行本公司無記名票證定型化契約時,旅客可持本無記名票證依面額向上列公司購買等值之服務,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或差別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六、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
七、如遇公路客運路線票價調整,無記名票證得依面額辦理退、補價差。
八、無記名票證如需變更使用辦法,應公告一個月期滿實施。
九、無記名票證得免手續費辦理退票。
本公司9028路回數票退票辦法:
1.需備妥封底購票證明,回數票面序號為購票證明序號+10號(如封底序號末三碼為001,即票號為001-011可辦理退票)
2. 欲退款之「新店-羅東」回數票扣除贈送之1張票券,剩餘張數每張以該區間單程票全票退費。
3.「新店-蘇澳」回數票,已使用之票券每張以該區間單程票全票計算,以原購買回數票之金額,扣除已使用票券張數單程全票總額,即為退款金額。
4. 回數票退票需單本分開計算,不可合併計算。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記載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之約定。
二、不得記載業者得片面更改運送契約,而旅客不得異議。
三、不得記載免除或限制業者之責任。
四、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五、不得記載車票售出概不得退換。
六、不得記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七、不得記載旅客拋棄訴訟權。
八、無記名票證除不得記載前七點規定外,並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餘額不得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