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97.01.03修正
106.02.17修正
112.06.20修正
113.09.24修正
一、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建立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權益,,依「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性騷擾防治準則」,訂定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依性騷擾事件發生之場域及當事人之身分關係,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別有規定其處理及防治事項者,適用各該法律之規定。
三、性騷擾之樣態,包含下列行為之一:
(一)羞辱、貶抑、敵意或騷擾之言詞或行為。
(二)跟蹤、觀察,或不受歡迎之追求。
(三)偷窺、偷拍。
(四)曝露身體隱私部位。
(五)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展示、傳送或傳閱猥褻文字、聲音、圖畫、照片或影像資料。
(六)乘人不及抗拒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部位。
(七)其他與前六款相類之行為。
四、本公司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建立友善的工作或營業環境,消除工作或營業環境內源自於性或性別的敵意因素,以保護員工或受服務人員不受性騷擾之威脅。
五、本公司於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有效預防並積極處理性騷擾事件,作為如下:
(一)就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定期檢討其空間及設施,避免性騷擾之發生。
(二)於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發生有性騷擾事件當時知悉者,採取下列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1.注意被害人安全。尊重被害人意願,減低當事人互動之機會,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性騷擾之可能。避免報復。
2.注意被害人隱私之維護。
3.協助被害人申訴及保全相關證據。
4.必要時協助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
5.檢討所屬場所安全。
6.其他認為必要之處置。
(三)於性騷擾事件發生後知悉者,仍將採取有效糾正補救措施再次檢討所屬場所安全。
六、 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案件,被害人得視行為人身分,提出性騷擾申訴:
(一)申訴時行為人有所屬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向該所屬單位提出。
(二)申訴時行為人為政府機關(構)首長、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學校校長、機構之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向該單位或僱用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三)申訴時行為人不明或為前2款以外之人:向性騷擾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提出。
七、本公司每年定期舉辦或鼓勵人員參與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並於員工在職訓練中,合理規劃性別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參加者將給予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
八、本公司受理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專線電話:8791-0094
專線傳真:2790-2335
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service10@mtcbus.com.tw
負責處理單位名稱:勞安室
本公司知有性騷擾事件發生,應立即派員作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協助被害人申訴事宜,本單位受理性騷擾申訴後,將指定專責處理人員協調處理。
九、 本單位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前項不當之差別待遇指解僱、降調、減薪或損害其依法所應享有之權益。
十、本公司處理性騷擾申訴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且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
前項所定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包括被害人照片、影像、圖畫、聲音、住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班級、工作場所與名稱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被害人個人之資料。
十一、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本公司應視情節輕重,對加害人為適當之懲處,如申誡、記過、調職、降職、減薪、終止契約等,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性騷擾或報復情事發生。
十二、本公司之受僱人、機構負責人,利用執行職務之便,對他人為性侵害或性騷擾,依法應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本公司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十三、本要點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犯罪準用之。
十四、本要點經勞資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