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聯營公車敬告乘客條款
依據:依據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09年08月10日北市交授運字第1093021904號函公告
臺北市聯營公車「敬告乘客」條款甲版本 (公車場站公告)
臺北市聯營公車(以下簡稱聯營公車),為使乘客了解乘車之權益義務特揭示公路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及臺北市學生搭乘聯營公車優待辦法有關乘客權益事項及乘車應注意事項如後:
一、乘客應自備零錢或電子票證搭車,並請依公告票價及收費方式付費。
二、聯營公車優待票使用對象:
(一)持有具名電子票證之軍人、警察及學生。
(二)老人、身障、孩童優待票:
1. 年滿65歲以上且持有身分證明之本國國民及外籍人士。
2. 年滿55歲以上原住民且持有身分證明之本國國民。
3. 持有身心障礙者手冊之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限1人)。
4. 身高滿115公分未滿150公分,或身高滿150公分而未滿12歲且持有身分證明之兒童。
三、持有優待票者,應主動出示優待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驗,未依規定使用優待票者,以搭乘該路線全程、全票票價補票。冒用學生身份者,依法追究。
四、免費兒童(身高未滿115公分或滿115公分而未滿6歲且持有身分證明)由已購票之旅客攜帶,每1位購票旅客最多以攜帶4人為原則,並妥善照護其安全。
五、乘客使用電子票證搭乘聯營公車,應自行查閱是否在有效期限內,如已逾期或因保管不當造成損壞,致公車驗票機無法辨識者,得自備零錢付費。
前項電子票證經查驗可確認餘額者,應於30日內,向指定地點申請退費。
六、無用票或持有無效票乘車者,應補收起程站至到達站間應付票價,如無正當理由並加收五成票價。
七、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聯營公車得拒絕其搭乘:
(一)身患傳染病者。
(二)兒童過於幼小無人護送者。
(三)酗酒或狀似瘋癲者。
(四)攜帶違禁品、危險品、易生變壞或破損之物品、不潔或易污損他物之物品、厭惡品。
(五)不適宜隨客車運送之動物類。但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攜帶之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攜帶之幼犬不在此限。
八、乘客攜帶小動物,應裝於寵物箱或小容器內,且包裝完固,無糞便、液體漏出之虞,動物之頭尾及四肢均不得露出,每位乘客以攜帶1件為限,且體積不得超過長55公分、寬45公分、高40公分。但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路線或班次得免裝寵物箱或小容器者,不在此限。
前項攜帶之小動物,應就近置放身邊妥慎照顧,不得置放於座位或行李架上或車廂通道。另為防制禽流感疫情,禁止旅客攜帶鳥禽(如經濟動物雞、鴨、鵝、火雞、鵪鶉及鴕鳥等),惟小型寵物鳥不在此限,其裝載容器體積件數比照前項規定。
九、乘客隨身攜帶之行李或小件物品,請自行保管,並請置於座位下且不妨礙其他乘客。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不得上車廂內 。
十、乘客毀損聯營公車各項設備者,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一、聯營公車應依路線圖及站牌標示行駛路線、停靠站及行車班距。但如遇集會地區、臨時交通管制區、機械故障、氣候變化,或其他必要情況,得依規定調整變更,並適時於大眾媒體或網站上公告。
十二、聯營公車故障或肇事等無法行駛時,請接受駕駛人員之引導免費安排轉乘同公司車輛,倘無法免費轉乘後續車輛,可事後向故障或肇事車輛所屬公車業者辦理退費或申請相關證明。
十三、乘客因聯營公車行車事故,致其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受到損害者,得依「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藥補助費發給辦法」請求賠償,如被害乘客不願依上開辦法和解而向法院訴請賠償者,法院判決之賠償金額不受上開辦法之限制。
十四、乘客搭車時,請於規定站位候車,並提前招手示意,以利駕駛員靠站載客。
十五、請待公車停妥後循序上、下車。
十六、搭車時請握穩扶桿,勿隨意走動,勿緊靠車門站立,下車請提早按鈴。
十七、請讓座老弱婦孺、行動不便者、抱小孩的乘客及孕婦。
十八、候車區及車廂內禁止吸菸(含電子菸)。
十九、聯營公車車上均備有各項安全設備,行車中遇有緊急事故而需使用時,請接受駕駛人員之引導及依操作說明使用。
二十、請妥善保管隨身攜帶物品,慎防扒手。
二十一、聯營公車車廂內均設有意見箱或二維條碼(QRcode),並標示各公車單位服務電話,歡迎乘客提供改進服務建議。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申訴服務專線:(02)2729-1181
大都會客運申訴服務專線:0800-053-434